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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受审记 --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作者:付华周 吴漩漩 谢奕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4日 16:02 文章出处:柳州晚报

    充当“黑客”,利用软件远程攻击游戏网站,甚至还主动“找上门”威胁游戏公司的业务员……这种以往在电视剧里才能看到的情节,竟然真实地在我市发生了。近日,我市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在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名90后被告人出庭受审。

被控攻击游戏网站,两男子受审

事情还得从2017年说起。当年6月前后,大庆某网络公司开发运营的麻将、扑克等游戏和上海某公司开发运营的棋牌、麻将等手游APP的IP和网站先后遭受网络攻击,导致这些游戏APP不能正常登录或被迫掉线。而发动这些网络攻击的矛头均指向本案的两名被告人黄某寿和黄某新。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寿、黄某新经事前预谋、分工合作,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承接对手游APP或者博彩网站进行攻击的业务,并从中非法获利。去年5月至7月间,黄某寿受一个名为 “合作共赢”的网友雇用,按其指示对大庆某网络公司开发运营的52系列游戏进行攻击,共获利71400元。事后,黄某寿将违法所得用于两人共同开销。

另外,据了解,关于黄某寿和黄某新涉嫌攻击上海某公司开发运营的棋牌、麻将等手游APP的IP和网站的情况,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一人承认犯罪事实,一人不承认

据了解,黄某寿、黄某新均是来宾市武宣县人,只有初中文化,无业。黄某新21岁,黄某寿目前只有20岁。去年8月16日,两人在柳州市区某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详细供述了其违法犯罪的事实。不过,后来黄某寿又翻供否认犯罪。

公诉机关表示,黄某寿、黄某新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并获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某新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

庭上,面对指控,黄某寿再次否认攻击过这些网站,拒绝认罪。他说,案发期间自己在南宁、柳州,帮一些商家和购物网站做网站优化。至于公诉机关所举证的他与其他QQ网友之间的转账记录,他辩称这是帮别人刷网站、刷流量所得。证据显示,黄某寿还跟网友“合作共赢”有过交流,并收到过对方打的钱款。对此,他却矢口否认。

与黄某寿相比,黄某新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什么异议,但他辩称自己只是发了一些关于网络攻击的广告,并未攻击过任何网站,不应该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黄某新说,这些广告都是黄某寿编辑好后发给他的,让他在QQ群里面发,“黄某寿告诉我在承接对博彩网站的攻击。”黄某新表示,发完广告后,就有人来找他,他便把联系方式给了黄某寿,“我只负责发广告和接单,剩下的事都是黄某寿在做。”并且,他还曾看到过黄某寿在网吧操作网络攻击。

当法院让两人当面对质时,黄某寿表示,黄某新所言属实,但自己没有攻击过任何网站,只是帮别人发过广告。黄某寿说,他曾经买过一个IP服务器,想跟一个叫“老哥”的人学习如何操作网络攻击,但还没学会就被抓了。

法定刑期5年以上,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表示,现有证据充分证实黄某寿和黄某新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公诉机关还指出,黄某寿曾因犯故意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过半年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

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量刑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5倍以上的,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因此,公诉机关表示,两名被告人的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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