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以来,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莫名陷入多起民事诉讼纠纷。4月28日记者从城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已于近日被该院判处1年半有期徒刑。
2014年2月,广西五建接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以及原告唐山市中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运公司”)要求广西五建偿还300万元借款的起诉状。原来,有人以广西五建的名义与唐山中运公司签订多份协议,承包唐山中运公司在华北国贸城的施工项目,并以广西五建北京分公司的名义向唐山中运公司借款300万元。然而,原告方所提供证据中出现的广西五建合同专用章并不是广西五建的印章。
无独有偶,2015年3月10日,广西五建又收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原告刘先生以判令五建公司返还30万元保证金为由提起诉讼。原来,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有人在北京市燕山燕联综合楼项目中,为了收取刘先生的30万元保证金,向其开具了加盖五建公司相关印章的多份材料。经五建公司核实,原告刘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出现的广西五建印章的印文均系伪造,并且广西五建和广西五建北京分公司并未承担过燕山燕联综合楼工程项目。
此外广西五建还收到过多家其他地区法院的传票起诉,理由分别是讨要工程款、工资、建筑材料款等等。并且有的法院已经判决广西五建向原告支付上百万元乃至不等的建材款、工程款等款项。而在这一系列民事诉讼纠纷的背后均有一个人的身影——王某,正是他以广西五建的名义使用伪造的印章与这些原告签的协议。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今年45岁,北京市人,无业。2015年10月,其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过1年有期徒刑。2017年4月6日,王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王某交代,其于2012年年初到广西五建北京分公司工作,后来担任广西五建驻京联络人,并于2013年前后找人私刻了广西五建公章、合同专用章、广西五建北京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并在多个项目的涉案文件上分别盖印了上述伪造的公章。他将这些伪造的公章交由他人保管,后又让人销毁。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公司印章而进行伪造,侵犯了公司正常活动的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面对该指控,王某当庭认罪。而王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本案系遗漏罪行,王某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公司印章并用于相关工程项目,侵犯了公司的正常活动、声誉及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最终王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判处1年半有期徒刑,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