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时,根据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有关的规定,首次适用未成年人会见制度,在开庭前安排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会见,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一案即将在城中区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周父、周母早早的来到法庭等候。承办此案的刘法官在开庭之前了解了周某的家庭情况,周父、周母都是农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周母身体不好,而周某是家里的独子,平日里在家比较孝顺,与周母感情非常好。而母子二人已有三个多月未曾见面,周母在庭前多次表达了思子之情,并几度哽咽。为了有效的感化教育好周某,刘法官在开庭之前特意安排周某与其父母会见。当穿着囚服的周某走进法庭时见到父母时,羞愧的低下头,轻声叫了声“爸、妈”,周母紧紧拉着周某的手,看着几个月未见的儿子,不禁失声痛哭。十几分钟的庭前会见,周某和父母有着说不完的话。庭审时,周某表达了其深深的忏悔之意。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周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控辩双方及法定代理人亦对当庭宣判的结果均没有意见。闭庭之后,刘法官又告之周父、周母,因周某贩毒时未成年且其案情较轻,法院将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对外公开,并在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上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新刑诉法及配套司解释实施以后,城中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严格按照修订后程序审理案件。尤其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严格秉承其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精髓,利用法庭审判这一特殊平台多举措多渠道的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劝解、感化,如庭前(休庭)会见制度、合适监护人制度、庭审联合教育制度、法定代理人补充最后陈述、判后寄语等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更好的发挥法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城中区法院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青少年教育基地,建成后的基地将主要对学校开放。
第1页 共1页编辑:王俊生
文章出处:城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