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7788365365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罗某拖欠物业费案件。最终,物业公司胜诉,法院判决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一千余元。
该物业公司于2004年11月1日起受柳州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为柳州市解放路某大厦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罗某于2006年10月13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对罗某的住房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2006年10月13日至2011年10月13日,服务费按照每平方米0.6元计收。但罗某从2009年5月起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0年9月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343元。2010年11月,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了法院。
罗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不交纳这千余元的物业费的理由是,2009年4月27日,有小偷从厕所气窗进入室内,造成自己大量现金及贵重首饰的丢失,罗某已进行报案,但损失仍未挽回。罗某认为造成损失的原因是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义务,遂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但物业不予理睬,罗某于是从此拒交物业管理费。
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罗某因其家中被盗,认为是物业公司未能尽到服务合同中对于安全保障的约定拒交物业管理费,但罗某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原告存在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其主张的家中被盗的事由,与物业管理服务并无因果关系,不能作为其拒绝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因此对于罗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故依法判决罗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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