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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竟有他人头像 消费者告上法院维权
作者:韦淇宁、邵巧玲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11:27 文章出处:城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结婚拍婚纱照留作永恒的纪念本是喜事一桩,然而王女士与张先生拍摄婚纱照时却遇到了不愉快的事。2012年7月3日,城中区法院判决了这起离奇的婚纱照片案件。

    据了解,2011年3月,即将结婚的王女士、张先生到柳州某婚纱摄影店预定拍摄婚纱照片,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婚纱摄影店按照约定提供拍摄服务,费用共计3299元。6月上旬,王女士领取了该婚纱摄影店拍摄并制作的婚纱照片。7月,发现悬挂在墙上的大幅照片存在严重瑕疵,人像背景呈现其他模糊的图像,故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判令婚纱摄影店赔偿经济损失3299元,精神损失20000元。婚纱摄影店则认为,涉案照片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正常观赏是不会出现他人头像的,照片中如果出现他人头像,是因为相片装入相框后,相片后所用的废旧衬纸上有他人头像,这个衬纸可能是王女士为了环保而废物利用,导致在特定角度和光线下出现上述的问题,不能排除王女士自己造成这一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及双方的证据可以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婚纱拍摄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定制照片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及婚纱照片。被告在所提供的照片中存在瑕疵,该图像系在制作相框时采用的衬纸经过强光照射呈现所致,并未符合原告的要求,因此被告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存在问题的照片仅为全部照片的一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他相片存在问题,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服务合同的全额费用3299元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酌定被告应当比照全额费用的一半即1650元赔偿原告。对于原告关于的精神损失的诉请,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婚纱摄影的服务合同,双方履行的行为系合同义务,并非法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合同相关法律主张权利,原告诉请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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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韦俊俊    

文章出处:城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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